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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概要
一###市聚****盛物资有限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拟对持有###市聚****盛物资有限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1,091,********元。其中:本金3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0,775,********元,其他债权31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1、夏凤霞以其名下位###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144号两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设定抵押;2、夏凤霞以其名下位###市兴庆###街建发商业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3、徐佳以其名下位###市兴庆区凤凰花园二期B区13号楼8号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4、徐佳以其名下位###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公寓(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5、徐建国以其名下位######路明珠花园2号楼12号营业房(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6、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以其名下位###市凯悦国际建材商贸城29号楼101-103铺及105-116铺合计15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设定抵押;7###市聚****盛物资有限以其名下位###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31号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徐佳、夏凤霞、徐建国###市盛****硕物资有限、夏凤琴、张文明###市申****华物资有限、刘安、夏凤莲###市聚鑫****达物资有限、李莉、李军、宁夏聚盛****隆物资有限、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市聚****盛物资有限。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市聚****盛物资有限,成立于2000年12月25日,营业期限为2000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T。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1200万元,股东徐建国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注册地址######街昆###市场13-3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营业范围: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2022年3月****25日。该有分支机构一****家为西夏分,状态为已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市盛****硕物资有限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为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6-57号,注册资本2080万元,股东夏凤琴、张文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凤琴,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但已停止经营。
2###市申****华物资有限,成立于2001年1月8日,注册地址###市兴庆###街昆###市场11-38号,注册资本158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安,经营范围为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窗及附件、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服装鞋帽、水暖配件、消防器材、化妆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文体用品、电工电料、工矿材料、家具、灯具、针纺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3###市聚鑫****达物资有限成立于2003年3月18日,注册地址为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5-39号,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李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H,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莉,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4、宁夏聚盛****隆物资有限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注册地址为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5-39号,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徐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5、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市利通区南一环南###路北侧,注册资本24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凤霞,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屋信息中介服务;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俱、灯具、窗帘的销售;场地、房屋###市场经营管理;物业管理;餐饮、住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6、夏凤霞,女,汉族,现###市兴庆区。
7、徐建国,男,汉族,现###市兴庆区。
8、徐佳,女,汉族,现###市金凤区。
9、夏凤琴,女,汉族,现住银川兴庆区。
10、张文明,男,汉族,现###市兴庆区。
11、刘安,男,汉族,现住银川兴庆区。
12、夏凤莲,女,汉族,现住银川兴庆区。
13、李莉,女,汉族,现###市兴庆区。
14、李军,男,汉族,###市兴庆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1)253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对上述借款中的2530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宁0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被###市聚盛****物物资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1,421,********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并承担自2017年10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分别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②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市盛****硕物资有限、夏凤琴、张文明###市申****华物资有限、刘安、夏凤莲###市聚鑫达****达物资有限、李莉、李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市聚****盛物资有限追偿;③若被###市聚****盛物资有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有权对被###市聚****盛物资有限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31号房(证号:永房权证水宁字第********号),为其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010****************、NY010****************、NY010****************l)涉及的1600万元借款在最高额201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若仍不足以清偿的,则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夏凤霞名下与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7)第********号】、144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9)第********号】,为被###市聚****盛物资有限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I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徐佳以其名下与黄伟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市兴庆区凤凰花园二期B区13号楼8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6)第********号】,为被###市聚****盛物资有限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9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徐建国名下与夏凤霞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路明珠花园2号楼12号房的房产(证号###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号),为被###市聚****盛物资有限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18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对被告徐佳名下与汤涛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房产(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号),为被###市聚****盛物资有限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夏凤霞名下与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市兴庆###街建发商业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为被###市聚****盛物资有限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010****************、NYOl001****************、NY001****************、NYOl001****************、NY0l001****************、NY010****************l)涉及的2330万元借款在最高额151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有权向被###市聚****盛物资有限追偿;④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OOO元,由被###市聚****盛物资有限、徐建国、夏凤霞、徐佳###市盛****硕物资有限、夏凤琴、张文明###市申****华物资有限、刘安、夏凤莲###市聚鑫****达物资有限、李莉、李军、宁夏聚盛****隆物资有限、黄伟、汤涛负担。
(2)47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2月1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①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市聚****盛物资有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387,********元(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暂算至2017年12月1日,请判至实际履行日),总计5,087,********元;②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徐佳、夏凤霞、徐建国###市盛****硕物资有限、夏凤琴、张文明###市申****华物资有限、刘安、夏凤莲###市聚****鑫物资有限、李莉、李军、宁夏聚****盛物资有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徐佳、黄伟、汤涛、夏凤霞、徐建国、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④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7)宁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市聚****盛物资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28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l日),并承担自2017年12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若被###市聚****盛物资有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有权对:1、被告夏凤霞名下与被告徐建国共有的位###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7)第********号〕、144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9)第********号〕在最高额51万元(含本数)范围内,2、被告徐佳名下与被告黄伟共有的位###市兴庆区凤凰花园二期B区I3号商业楼8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6)第********号〕在最高额149万元(含本数)范围内,3、被告徐佳名下与被告汤涛共有的位###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房(房产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号)在最高额20万元(含本数)范围内,4、被告徐建国名下与被告夏凤霞共有的位######路明珠花园2号楼12号房在最高额218万元(含本数)范围内,)5、被告夏凤霞名下与被告徐建国共有的位###市兴庆###街建发商业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在最高额151万元(含本数)范围内,6、被告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名下位###市利通###街东侧南一环南侧凯悦国际建材商贸城二十九号楼lOl铺、102铺、103铺、105铺、106铺、107铺、108铺、109铺、110铺、1ll铺、112铺、l13铺、114铺、115铺、l16铺(房产证号分别为###市###市区字第00l********号、********号、********号、00l********号、********号、00l********号、00l********号、********号、********号、********号、********号、********号、00l********号、00I********号、00l********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抵押担保人有权向被###市聚****盛物资有限追偿;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拟对持有###市聚****盛物资有限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1,091,********元。其中:本金3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0,775,********元,其他债权31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1、夏凤霞以其名下位###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144号两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设定抵押;2、夏凤霞以其名下位###市兴庆###街建发商业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3、徐佳以其名下位###市兴庆区凤凰花园二期B区13号楼8号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4、徐佳以其名下位###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公寓(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5、徐建国以其名下位######路明珠花园2号楼12号营业房(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6、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以其名下位###市凯悦国际建材商贸城29号楼101-103铺及105-116铺合计15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设定抵押;7###市聚****盛物资有限以其名下位###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31号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徐佳、夏凤霞、徐建国###市盛****硕物资有限、夏凤琴、张文明###市申****华物资有限、刘安、夏凤莲###市聚鑫****达物资有限、李莉、李军、宁夏聚盛****隆物资有限、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市聚****盛物资有限。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市聚****盛物资有限,成立于2000年12月25日,营业期限为2000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T。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1200万元,股东徐建国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注册地址######街昆###市场13-3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营业范围: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2022年3月****25日。该有分支机构一****家为西夏分,状态为已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市盛****硕物资有限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为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6-57号,注册资本2080万元,股东夏凤琴、张文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凤琴,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但已停止经营。
2###市申****华物资有限,成立于2001年1月8日,注册地址###市兴庆###街昆###市场11-38号,注册资本158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安,经营范围为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窗及附件、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服装鞋帽、水暖配件、消防器材、化妆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文体用品、电工电料、工矿材料、家具、灯具、针纺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3###市聚鑫****达物资有限成立于2003年3月18日,注册地址为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5-39号,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李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H,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莉,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4、宁夏聚盛****隆物资有限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注册地址为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5-39号,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徐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5、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市利通区南一环南###路北侧,注册资本24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凤霞,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屋信息中介服务;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俱、灯具、窗帘的销售;场地、房屋###市场经营管理;物业管理;餐饮、住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6、夏凤霞,女,汉族,现###市兴庆区。
7、徐建国,男,汉族,现###市兴庆区。
8、徐佳,女,汉族,现###市金凤区。
9、夏凤琴,女,汉族,现住银川兴庆区。
10、张文明,男,汉族,现###市兴庆区。
11、刘安,男,汉族,现住银川兴庆区。
12、夏凤莲,女,汉族,现住银川兴庆区。
13、李莉,女,汉族,现###市兴庆区。
14、李军,男,汉族,###市兴庆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1)253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对上述借款中的2530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宁0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被###市聚盛****物物资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1,421,********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并承担自2017年10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分别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②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市盛****硕物资有限、夏凤琴、张文明###市申****华物资有限、刘安、夏凤莲###市聚鑫达****达物资有限、李莉、李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市聚****盛物资有限追偿;③若被###市聚****盛物资有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有权对被###市聚****盛物资有限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31号房(证号:永房权证水宁字第********号),为其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010****************、NY010****************、NY010****************l)涉及的1600万元借款在最高额201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若仍不足以清偿的,则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夏凤霞名下与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7)第********号】、144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9)第********号】,为被###市聚****盛物资有限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I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徐佳以其名下与黄伟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市兴庆区凤凰花园二期B区13号楼8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6)第********号】,为被###市聚****盛物资有限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9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徐建国名下与夏凤霞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路明珠花园2号楼12号房的房产(证号###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号),为被###市聚****盛物资有限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18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对被告徐佳名下与汤涛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房产(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号),为被###市聚****盛物资有限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夏凤霞名下与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市兴庆###街建发商业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为被###市聚****盛物资有限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010****************、NYOl001****************、NY001****************、NYOl001****************、NY0l001****************、NY010****************l)涉及的2330万元借款在最高额151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有权向被###市聚****盛物资有限追偿;④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OOO元,由被###市聚****盛物资有限、徐建国、夏凤霞、徐佳###市盛****硕物资有限、夏凤琴、张文明###市申****华物资有限、刘安、夏凤莲###市聚鑫****达物资有限、李莉、李军、宁夏聚盛****隆物资有限、黄伟、汤涛负担。
(2)47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2月1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①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市聚****盛物资有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387,********元(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暂算至2017年12月1日,请判至实际履行日),总计5,087,********元;②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徐佳、夏凤霞、徐建国###市盛****硕物资有限、夏凤琴、张文明###市申****华物资有限、刘安、夏凤莲###市聚****鑫物资有限、李莉、李军、宁夏聚****盛物资有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徐佳、黄伟、汤涛、夏凤霞、徐建国、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④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7)宁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市聚****盛物资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28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l日),并承担自2017年12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若被###市聚****盛物资有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新城支行有权对:1、被告夏凤霞名下与被告徐建国共有的位###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7)第********号〕、144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9)第********号〕在最高额51万元(含本数)范围内,2、被告徐佳名下与被告黄伟共有的位###市兴庆区凤凰花园二期B区I3号商业楼8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6)第********号〕在最高额149万元(含本数)范围内,3、被告徐佳名下与被告汤涛共有的位###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房(房产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号)在最高额20万元(含本数)范围内,4、被告徐建国名下与被告夏凤霞共有的位######路明珠花园2号楼12号房在最高额218万元(含本数)范围内,)5、被告夏凤霞名下与被告徐建国共有的位###市兴庆###街建发商业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在最高额151万元(含本数)范围内,6、被告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名下位###市利通###街东侧南一环南侧凯悦国际建材商贸城二十九号楼lOl铺、102铺、103铺、105铺、106铺、107铺、108铺、109铺、110铺、1ll铺、112铺、l13铺、114铺、115铺、l16铺(房产证号分别为###市###市区字第00l********号、********号、********号、00l********号、********号、00l********号、00l********号、********号、********号、********号、********号、********号、00l********号、00I********号、00l********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抵押担保人有权向被###市聚****盛物资有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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