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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元氏县地下综合电力管廊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已由元氏县行政审批局以元氏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元氏县地下综合电力管廊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元行审审字16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2.1.1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沿110kV元氏变电站-蟠龙路、蟠龙路-恒山大街-常山家园建设地下电力管廊,沿恒山大街-光明路-元龙街-常山路、恒山大街-思源路-碧桂园建设电力排管。新建2000mm*2100mm明挖隧道路径长度70米,新建φ2200mm顶管路径长度20米,新建φ2000mm管廊路径长度3294.70米,新建φ200mm排管路径长度2665.70米,新建φ200mm拉管路径长度817.00米;路面破除及恢复47851.85平方米,雨水管道拆除及恢复126米;新建环网柜22座,新设开关站1座,敷设电缆长度40359.20米。2.1.2建设地点:元氏县城区。2.1.3标段划分:三个标段;其中一标段:管涵工程;二标段:电力及配套部分;三标段:道路、排管部分。本次公告为一标段,包含新建管廊路径长度约3294.70米;含管廊及工作坑支护;施工井23座、三通井14座、直线井44座、转弯井10座。2.1.4计划工期(总工期):总工期24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210日历天。2.1.5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工程各方面的需求,并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本标段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并通过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审批,完成施工配合及后续服务等工作。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工作,负责与相关专业部门沟通、协调各项工作,完成全部施工内容,项目所有设备试运行正常,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全部工作内容。特别说明:本项目采用双盲+分散评标。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采用暗标方式编制及评审,即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时屏蔽投标人名称等信息,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诚信合法经营,没有失信与违法记录。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送电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即以上三种资质之一均可);②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1.2财务要求:/根据《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列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企业实施惩戒措施的通知》,以下施工单位在限制期内禁止在元氏县辖区内参与工程项目投标。*
3.1.3信誉要求: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成员)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标当天在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仅查询投标人本身,不含其分公司。未查询到的单位,视为信用无问题)
3.1.4业绩要求:/
3.1.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应为施工单位人员)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应注册在本单位)(建造师临时证书无效),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拟派设计负责人(应为设计单位人员)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电)执业资格。注: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1.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3.1.7其他要求: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②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服务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8号)优惠政策。③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成员)未处于投标限制期。郑重公告: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包括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5)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04-03 00:00至2024-04-10 23:59(北京时间,下同)(请登录)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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