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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JXFZ2024-XM0184
项目名称:03-10编制单元(滨海)(局部)详细规划(含交通需求评价)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8.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78.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附:采购项目一览表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采购内容及要求 |
项目地点 |
服务期 |
1 |
1-1 |
03-10编制单元(滨海)(局部)详细规划(含交通需求评价) |
1项 |
详见第三章 |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成交供应商提交正式成果。 |
备注:供应商应按合同包参与磋商,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必须完整响应。评审与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合同包为单位。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成交供应商提交正式成果。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二)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三)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b.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b.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六)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①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七)单位负责人授权书: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八)磋商小组将在资格审核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厦门”(http://credit.xm.gov.cn/)查询并打印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取消采购文件中有关联合体的所有规定。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至 2024年04月25日,每天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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