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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包件号:1
(2)包件名称:AKYP-产品中心一期
(3)采购内容:通过对现有财富管理业务、流程的梳理、聚合,结合实际的业务场景,开发业务场景应用,如销售产品列表、产品画像、产品信息服务中心、产品标签等。为产品研究及产品营销提供数据和工具支持,从而提升客户、客户经理、产品经理、运营人员的整体体验和效率。
(4)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技术服务需求
(5)服务地点:北京市
注:以上内容为一个完整的采购包(也称为“包件”或“包”),本次磋商、响应、评审和合同授予均以包件为单位,磋商供应商必须就整个包件进行报价响应,不得仅对包件内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响应。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资格能力要求:
1. 供应商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按第六章附件9-1格式提供)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营业执照等作为资格审查资料,其中:
?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供应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2. 供应商参加磋商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提供参加磋商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第六章附件9-3);
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声明(原件,按第六章附件9-4格式提供)作为资格审查资料:
(1)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 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 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 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5) 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 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7)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8)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9)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 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与北京银行及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作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合同违约、泄露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事件;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4.供应商必须通过*获取了磋商文件。
5.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
以上所有内容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均可提供复印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9日17时止(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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