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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溧漕河、申张线智慧航道工程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无锡市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现招标人对无锡市锡溧漕河、申张线智慧航道工程建设项目XLSZX-ZHHD2标段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锡溧漕河航道途径宜兴市和惠山区,航道起点桩号K0+000(锡溧漕河与芜申运河交界处),终点桩号K48+462(锡溧漕河与京杭运河交界处),航道里程27.94km,其中宜兴段20.1km、惠山段7.84km。申张线航道途径江阴市,航道起点桩号K83+461(申张线无锡-苏州市界),终点桩号K113+441(申张线无锡-苏州市界),航道里程29.98km。
为了提升无锡市港航运营监管效率,实现船舶、港口、航道的集约化、一体化管理决策,需要打通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综合数据库相关数据,集成接入“航闸智能监测预警系统”、“流量自动观测系统”、“船岸融合通讯系统”、“港口一体化管理平台”、“无人机管控平台”、“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等现行各业务系统,在此基础上新增船舶超高检测、养护尺度动态发布、航道运行智能监管、AIS与视频融合展现、在航船舶跟踪诱导、服务规范化管理、典型船舶航行全过程监测、智慧航道资产管理、港航云数据库、智慧港航决策支持功能。本次锡溧漕河、申张线智慧航道工程主要在锡澄运河智慧航道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港航闸一体化功能,对本次的所有建设内容进行集成,打造无锡港航唯一的窗口平台。
港航闸一体化管理平台的建设,立足于无锡市域港航运行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着眼于新场景、新模式的探索创新,继续深耕航道运管、船民服务、科学决策等多维度、场景化应用,秉承数字融合、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理念,切实推动无锡市智慧港航建设,为全面提升无锡市水运服务效率和品质提供智慧动能。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设一个标段,即XLSZX-ZHHD2标段,本次招标为锡溧漕河、申张线航道船舶超高检测、养护尺度动态发布、航道运行智能监管、AIS与视频融合展现、在航船舶跟踪诱导、服务规范化管理、典型船舶航行全过程监测、智慧航道资产管理、港航云数据库、智慧港航决策支持等。(具体实施内容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软件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软件设计、系统开发调试、第三方测评、安全等级测评、系统测试以及设备的供货、运输、交付、安装、试运行、验收、操作培训、文件、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系统运维及完善、质保和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以及与省市各级系统衔接配套等全套服务等。
2.3工期要求:
(1)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编写完成港航闸一体化管理平台及相关软件系统详细设计;
(2)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完成港航闸一体化管理平台及相关软件系统初步验收并上线试运行;
(3)试运行期30日历天,完成港航闸一体化管理平台及相关软件系统最终验收;
(4)缺陷责任期为系统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维护期:缺陷责任期后的3年维护维修服务及保证维护系统正常运行;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企业资质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企业业绩
投标人至少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交通行业信息系统开发或交通行业软件开发项目”。
注:上述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交通行业信息系统开发或交通行业软件开发项目”指:合同范围仅包含交通行业信息系统开发或交通行业软件开发的,其单项合同金额应明确不低于100万元;或合同范围不仅包含交通行业信息系统开发或交通行业软件开发的,但其中交通行业信息系统开发或交通行业软件开发的单项合同金额应明确不低于100万元。下同。
3.3企业信誉
(1)投标人在最近一期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等级(服务类)不得低于C级(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等级为准)。
(2)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4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求
(1)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担任过一个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交通行业信息系统开发或交通行业软件开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拟投入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其近3个月(2024年8月-2024年10月或2024年9月-2024年11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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